北京化工大学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责任:
对学校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学校贯彻执行;
2、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标准》在学校的实施,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领导责任制的落实;
3、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第五条 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责任:
对学校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及时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
2、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3、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第六条 其他校领导责任: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
1、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2、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为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第七条 二级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责任:
对本单位或本项目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掌握本单位或本项目保密工作情况;
2、采取具体措施组织落实本单位或本项目保密工作部署;
3、对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涉密人员责任:
对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1、熟悉本职岗位的保密要求;
2、按规定履行保密工作职责。
第三章 保密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设立学校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保密工作校领导兼任,保密委员会由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有关负责人组成,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保密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研究、部署和总结学校保密工作;
3、组织审定学校保密规章制度;
4、审查审批学校保密工作重要事项;
5、组织检查学校保密工作开展情况;
6、查处失泄密案件;
7、其他重要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保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对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保密委员会例会每年不少于两次。遇有重要议题,由保密委员会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保密办在保密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工作职责包括:
1、向保密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组织落实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2、组织指导制定保密制度;
3、组织指导涉密人员的审查界定和保密教育培训;
4、组织保密检查工作;
5、监督指导定密工作;
6、组织协调保密审查工作;
7、监督指导重要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
8、组织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9、监督指导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工作;
10、监督指导保密防护措施的实施;
11、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
12、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13、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定密工作小组,定密工作小组由科技处、军工办、保密办负责人及有关领域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学校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审核工作。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学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范围的确定审核工作;
2、负责学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范围变更的确定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网络、非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工作职责包括:
1、制定学校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学校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技术支持和管理工作;
3、负责学校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评估工作;
4、协助学校保密主管部门对学校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二级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工作职责包括:
1、本单位涉密人员的管理;
2、本单位涉密文件、项目、成果及资料的管理;
3、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4、本单位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管理;
5、本单位保密制度的制定、修改;
6、本单位保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7、本单位其他涉密工作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专职保密员),其应具备的条件和工作职责包括: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保密知识技能,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
2、熟悉学校相关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情况,通过培训和考核,获得保密工作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
3、负责保密办日常工作。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保密办组织制定学校保密基本制度,经保密委员会审核,保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保密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保密教育;
2、涉密人员管理;
3、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管理;
4、国家秘密的载体管理;
5、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6、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
7、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8、宣传报道管理;
9、涉密会议管理;
10、协作配套管理;
11、涉外活动管理;
12、保密监督检查;
13、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
14、责任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可依据保密基本制度,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二级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针对重大涉密工程或项目、外场试验等,应制订专项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密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化工大学保守国家秘密管理办法》(北化大党办发〔2004〕5号)同时废止。